后果论的缺失

斌仔
斌仔 这家伙很懒,还没有设置简介...

0 人点赞了该文章 · 8 浏览

后果论的缺失

  不过,善与正当的直接等价性在确立后果论的巨大优势的同时,也向它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果说善在语义上已经分析性地蕴含着正当,我们还有什么必要考察两者之间的复杂关联呢?就连作为可接受性的正当概念本身都显得有点多余:既然值得意欲的好东西总是可以接受的,令人厌恶的坏东西总是可以拒斥的,我们单凭善恶好坏的标准就足以评判各种趋善避恶的行为了,为什么还要另外诉诸是非对错的标准,专门评判它们是不是具有可接受性呢?很明显,只有在正当同时还具有某种无法与善直接等价的语义内涵的情况下,这样做才是有必要和有意义的。

  深入分析正当在与义务的关联中包含的“强制性应当”的意蕴(对此连后果论者也是充分承认的),我们会发现它的确具有某种不能与善直接等价的语义内涵。问题在于,如果说“正当”仅仅在于善、与善完全等价,它怎么还会具有“强制性应当”的“义务”意蕴呢?毕竟,断言人们“应当”在“义务”的“强制性”要求下,接受那些他们本来就认为值得意欲、甚至还表示赞许的好东西,未免显得有点荒唐:看到你想要的好东西,你自然会像烈火遇到干柴那样主动趋于它(意欲它),怎么还会觉得自己受到“强制”“应当”去“接受”它呢?从中不难得出的一个推论是:在与强制性应当和义务的内在关联中,作为可接受性的正当所针对的并非可欲之善。

  更重要的是,在现实生活的许多情况下,人们的确会与善和正当的语义等价性背道而驰,把可厌之恶当作正当的东西来接受,而把可欲之善当作不正当的东西来拒斥。例如,《论语·里仁》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墨子·非儒》也说:“不义不处。” 换言之,孔子和墨子在这里几乎异口同声地认为:如果符合道—义,像贫贱这样的可厌之恶也是正当的,可以接受(“不去”);倘若违反道—义,像富贵这样的可欲之善也是不正当的,可以拒斥(“不处”)。说到底,西方道义论思潮尽管因为主张善与正当的截然二分、否定了两者的直接等价性而在论战中常常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正是由于它强调了现实中还存在这类无法直接等价于善、必须诉诸义务才能评判的正当行为,才同时又享有了连后果论思潮也不得不承认的巨大理论优势。

  进一步看,也只有依据这类善无法允许、恶可以接受的非等价现象,正当包含的强制性应当的意蕴才能得到有说服力的解释:与人们能够无需强制地从事那些接受善而拒斥恶的正当行为不同,即便人们是出于义务感自愿从事那些拒斥善而接受恶的正当行为的,他们也还是会在遗憾或勉强中伴有某种不得已,因而“义务”才会呈现出“应当强制履行”的特征——原因很简单:人们在这种情况下所拒斥的恰恰是自己意欲的善,所接受的恰恰是自己讨厌的恶。从孔子和墨子的上述话语中衍生出来的成语“安贫乐道”,便从一个角度表明了这一点:倘若某人认为基于道义不去贫贱的行为是正当的,他一方面当然会“乐”于道义之善,另一方面却又要“安”于贫贱之恶——也就是不得不把它当作可以容忍的反感之恶来接受,所谓“忍受”。

  从这里看,以可接受性作为核心语义的正当其实包含两个层面:其一是指向善的赞许性接受(可以叫做“原初正当”),其二则是指向恶的容忍性接受(可以叫做“严格正当”)。尽管两者在核心语义上都能归属“可以接受”的范畴,但在“赞许”与“容忍”的亚层语义上却又明显有别,以致后者无法像前者那样能够直接为善的可意欲性和可赞许性所涵盖。换言之,正当与善的语义等价性只是发生在前一层面上,却无法存在于后一层面上。基于同样的原因,尽管我们能够宣称“就其善性而言值得意欲的东西本身总是可以接受的”,却无法反向性地宣称“就其正当性而言可以接受的东西本身总是值得意欲的”,因为在容忍性接受的严格正当层面上,可以接受的东西并不见得都是值得意欲的——比方说,在安贫乐道中可以接受的贫贱本身便不具有可欲性。说穿了,人们怎么会“忍受”他们“想要”的好东西呢?

  现在我们可以这样回答本节开始时提出的那些问题了:人们之所以会在意指“可意欲性”的善概念之外,再提出一个专门意指“可接受性”的正当概念,并且将其纳入到善与正当的互动框架中深入加以考察,正是由于善概念本身无法涵盖正当概念包含的“可容忍性”的亚层语义。换言之,人们之所以会在善恶好坏的标准之外再诉诸是非对错的标准,专门用来评判各种行为是不是可以接受,主要就是由于在现实生活中,他们不仅会在原初正当的层面上赞许性地接受值得意欲之善,而且还会在严格正当的层面上,基于义务的强制性要求容忍性地接受令人反感之恶——就像孔子和墨子指出的那样,基于道义的强制性要求,容忍性地接受贫贱之恶。

  综上所述,后果论在元伦理学层面的主要缺失在于:虽然它坚持的“正当取决于善”的立场立足于两者的语义等价性之上,却没有看到正当概念同时还包含着善概念无法涵盖的指向恶的“容忍性接受”的亚层语义,所以很难解释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人们基于义务拒斥善(有时甚至是像生命这样的善)而接受恶(有时甚至是像死亡这样的恶)的正当行为。当然,这些悖论性的正当行为对于后果论和道义论都构成了严峻的理论挑战:值得意欲的好东西怎么会变成不可接受的呢?令人反感的坏东西怎么会变成可以允许的呢?人们为什么“应当”基于“正当”的“义务”,拒斥自己认为值得意欲的善,接受自己认为令人反感的恶,以致陷入类似于“圆形的方”的“自相矛盾”?这些义务是从哪里获得如此强大的约束力,能够强制性地要求人们违反趋善避恶的基本取向,从事各种似乎不计善恶后果的正当行为?这些符合义务的正当行为的可接受性到底源于何处?它们是不是会最终否定善与正当在赞许性接受层面上的语义等价性,从而证伪后果论、证实道义论?汲取中国哲学方面的有关资源,通过考察现实生活和分析善与正当的核心语义弄清楚这些问题,对于我们克服西方后果论与道义论的二元对立,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发布于 2023-01-07 08:55

免责声明:

本文由 斌仔 原创或收集发布于 火鲤鱼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可联系本站删除。

推荐内容

什么是后果论
后果论的优势
后果论的缺失
火鲤鱼 © 2026 专注小微企业服务 冀ICP备09002609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