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传统的商标权利是以一定商品或服务种类为限的,也就是说,商标专用权的排他性适用范围是受到商品或服务种类限制的,对于非相似商品或服务种类的商标使用,即便是相同的商标标识,权利人也不能予以禁止。但商标淡化理论的提出则打破了这一限制。正如美...
对于商标淡化的构成要件,很多美国法院法官都试图进行总结,但由于受到商标混淆可能理论的影响,很多对商标淡化构成要件的总结并不准确1989年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 Mead Data Cent.,w. Toyota Motor Sale,U.S.A...
商标淡化理论是否是一个好理论仍然存在争议。一个人的观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如果为了维护自由竞争和自由表达的目的,对于一个商标应当给予多少保护和排他性。许多评论者认为商标“淡化”就是一个神话:它是一个在现实世界从来没有被证明存在的理论构建。例如...
驰名商标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国际公约的产物,更是世界经济体化的产物。无论是采用使用取得原则的国家,还是采用注册取得原则的国家,所取得的商标专用权都要遵循“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最初主要是规定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到巴黎公约成员国注册时,应当受到“原样保护”,即只有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其他国家才能驳回注册申请。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在原属国已经取得注册的商标,可以比较容易地取得在其他成员国的注...
“驰名商标不仅发挥商标识别出处的基本功能,而且在吸引注意力、表彰顾客身份方面具有普通商标所不具备的作用。”驰名商标是典型的强商标,各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早已超越了相同或相似的商品种类的界限因而商品、服务经营者对之趋之若鹜,但问题是如何...
商标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确保消费者的交易安全,防止欺诈的发生,以维护诚实善良的商业道德。因而对于是否存在混淆的判断应当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加以判断,而不能以该商品领域的专家的注意度为衡量标准。该观点已为美国法院所接受。美国商标主管机关及法院在判...
有学者认为:“不管是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记号商标或其联合式商标之近似与否,概以消费者脑海里是否发生混淆以为断。而一般消费者于购买商品时,乃系依其对真正商标之不确定而模糊之记忆为判断,并非将两商标置于处,同时细加比对。”1945年美国第八巡回...
一般来说,在先注册或使用的商标的显著性强弱与消费者是否可能产生混淆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商标相似性的判断很多时候都要依据在先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或获得显著性。首先,在先商标显著性越弱,与在后商标发生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小。在 Furniturelan...
一直以来,人们对混淆可能理论的研究主要存在于认定混淆的可能的主要判断方法、混淆的不同种类以及混淆理论的功能,商标显著性只是认定混淆的可能的一个要素而已。但实际上,商标显著性与混淆可能理论有许多共同的特点和密切的联系:首先,两者都围绕着商标专...
混淆的发生是否真的会损害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商标显著性的强度与判断商标混淆可能性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在美国法律研究所编写的《侵权法重述》中,在对判定混淆可能性的要素进行列举时,明确指出:“某一商标的强度或显著性决定着它能否...
自1927年美国学者谢希特发表了著名的“ The Rational Basis of TrademarkProtection”(《商标保护的合理性基础》)一文之后,商标淡化理论逐渐成为商标法学界的热点问题,淡化与传统的混淆可能理论有什么区别...
在《商标保护的合理性基础》一文中,谢希特认为,淡化就是“逐渐削弱或丧失它的地位,并且通过在非竞争性商品上使用控制商标或名称在公众的认识”。对于提出商标淡化理论的原因,谢希特认为,在他那个时代反侵权法不足以保护商标的在先使用者禁止在后使用者将...
在1995年的《美国联邦淡化法》实施之前,各州立法是淡化法的主要法律渊源。而大多数州的反淡化法案是按照美国商标协会(USTA或INTA)的《州商标示范法》的反淡化条款制定的。在《州商标示范法》1964年文本第12条中规定:即使当事人之间不存...
美国《兰汉姆法案》在第1127条中解释“淡化”概念时指出,“淡化”是指降低知名商标识别和区别商品或服务方面的能力,无论是否存在:(1)知名商标所有人和其他当事人之间存在竞争,或者(2)混淆、误认或欺骗的可能。虽然淡化理论产生之初只关注非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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