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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经济补偿协商不一致怎麽办的

火鲤鱼用户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3 11:34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公司按照上年度平均工资乘以工龄的算法是不合理的,上年度平均工资的计算是包括加班工资的,所以你要再多算点加班费也是不合理的。
火鲤鱼用户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3 11:34
经济补偿是有法律规定的 也就是你所说的平均工资×工龄(需要纠正的是 所谓的平均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不是上年度平均工资 假设你十月份离职 就应当以上年十月份至今年九月份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依据) 如果你加班 单位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而加班工资也应当计算在平均工资中 那就不存在另外多要点加班费的问题了 而如果单位平时不支付加班费 那就应当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要求单位补发加班费 同时 补发的加班费也应当计算在平均工资中 并据此计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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