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应急机制的内容
应急管理机制的内容包括应急领导和指挥体制、应急管理日常办事机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编制应急预案、应急管理专家咨询组织、预警信息系统、应急管理信息网络、应急管理保障系统、应急管理资金、应急机制建设发展规划、应急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应急管理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
目前中国建设城市应急机制,应充分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城市综合减灾系统存在的问题。城市具有人口集中、产业集中、财富集中、建筑物与构筑物集中的特点,从而也带来了各种灾害集中的特点。灾害的一个核心特性,就是一种灾情的形成多是由几种灾因复杂叠加而形成,表现为主灾发生后往往伴随着多种次生灾害发生,从而造成严重恶果。这种城市灾害的连发性、共生共存的复杂性、社会影响的广泛性和破坏的残酷性,使人们认识到,把握城市灾害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必须要形成一套城市综合减灾系统,提高综合减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以尽量把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程度。
另是城市公共安全应急联动系统存在的问题。城市危急事件一旦产生,影响是多方面的,要求的专业处理能力也是多方面的。例如,火灾危急事件的处理,不仅要求消防部门出动,还会要求卫生急救部门、交通部门、起重部门、供水部门、供电部门等部门的联动,如果后者跟不上,很可能会引起次级灾害。这就需要一个完善的整合处理流程,其主要内容包括事件信息接收、评估、决策、发布和反馈等环节。支撑这一事件处理流程的平台就是城市应急联动指挥系统,它不仅涉及到电话系统、视频监控、交通控制、GPS、车载ABL、局域网等IT技术,还涉及到政府体制、城市自然条件、管理模式和认识等问题。因此,城市应急联动系统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从我国应急联动建设实践情况来看,遇到的首要问题不是技术问题,而是体制问题。
解决这两大方面管理问题依托于一系列的制度性建设,正是应急机制的建设内容。
1.基本法律建设。虽然国家已经颁布了一系列与处理突发事件有关的法律,例如《防震减灾法》、《防洪法》,《传染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戒严法》等,但都是针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分别立法,这种但类型的立法往往存在着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使得发生综合性危害时无法可依。同时,各部门都针对自己所负责的事项立法,“各扫门前雪”,很难保证沟通和协作;而“以邻为壑”,会大大削弱处理突发事件的协作与合力。为此,建设我国城市综合应急机制的法律,是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任务。
2.信息制度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一为决策者提供及时和准确的信息,二为民众传递信息,避免民众情绪失控。目前发生各类突发事件时,政府管理都是以部门为单位逐级汇报,快捷、有效的沟通渠道还不完善;信息分散和部门垄断,无法在危难时刻统一调集,迅速汇总;一些城市虽然建设了应急指挥系统,提高了协同程度和应急反应速度,但由于信息获取与协调指挥效率与指挥中心不匹配可能形成所谓的“指挥孤岛”,而由于应急管理人员不可能“全知全能”、而可能引发“指挥风险”;也可能由于系统可靠性问题产生“清零危机”,等等。为此,尽快形成城市应急管理的综合信息系统和运转机制,是城市公共安全机制的重要建设内容。
3.公共服务保障体系的建设。目前我国应对社会变动和市场经济波动起抗衡和缓冲作用的综合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的覆盖面还很低。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往往不能够尽快地消除危害,这就需要加快社会保障的综合体系的建设。
此外,中国城市对公众的危机教育不足,防灾应急教育还没有纳入城市教学体系中;市民警觉性较差,缺乏自救、救护的防灾意识和能力。这方面与发达国家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