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判断规则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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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判断规则的法律地位

  公司已成为当代社会最主要的经济组织,占据着社会最大量的资源,公司运作的好坏不仅影响股东利益至巨,甚至对社会经济带来冲击,阻碍社会发展。然而公司的运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组织性,不可能由每个投资成为公司股东的人全体经营。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的运作与治理是一种精英运作与治理,董事就是这种精英。但凡是人都不可避免会犯错,且公司运作本身存在很大的机会性与风险性,因而在对董事课以必要之义务的同时,也须考虑到一个谨慎、勤勉且尽其处理自己事务之注意的董事在进行公司经营决断出现差错时不至于受到股东的攻击和法律的非难。所以,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Joy v. North一案,明白指出必须以经营判断规则对董事予以保护:“事后审查方式,实际上是评估公司商务决策好坏的一种最不好的方法。由于公司为掌握商机,因此无可避免地会根据当时并非十分完整之信息,以作迅速决策。从而,决策当时的时空背景,很难在决策多年后,原版重现于法庭上。而企业家的功能,即在于勇于面对风险及不确定的因素,一个在决策当时深思熟虑的决定,可能在多年后,信息充分的背景下,显得一无是处。”因此,经营判断是董事的一种权限,经营判断规则是法律对董事注意与忠实义务的一种疏缓,以鼓励董事在公司运作时勇于决断,避免股东藉违背注意与忠实义务对董事擅意攻击,致董事裹足不前而错失公司商机。从这个意义上说,经营判断规则是对董事注意与忠实义务的一种限制,是对董事利益的一种保护机制,是董事的避风港。

  在法律上,经营判断权并不是一种实体法上的具体权利,具有抽象性,不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只是董事在诉讼上的一种抗辩。由于经营判断规则可以认为是法院从举证责任角度为董事提供的一种保护方式,因此它是一项程序性规则。即董事实际上被起诉并且被认为负有责任是由于非法的自利行为,即违犯他们忠诚于信托的义务。而法院关于注意义务的言词只不过是让原告不必证明非法的利益冲突交易的所有要求,就得以胜诉的一种方式。然而Smithv.Van Gorkom案使学者有认为,“传统上的经营判断准则正经历着从作为诉讼上的举证责任规则走向实体法上注意义务这样一个演变过程。”因此,经营判断规则在法律上的地位并不很确定,究为程序上规则抑或实体法上注意义务的组成部分仍在发展中,考虑到美国公司法的适时应变和创新能力,且法院保护董事利益的基本态度更为明朗,保护措施的采用也变得更为合理。经营判断规则将最终会在实体法上占有一席之地。

发布于 2023-01-02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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