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判断规则的适用范围

公司的目标常被认为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尽管现在公司应负社会责任的呼声日隆,但没有利益的追求,公司任何目标都达不成,所以,公司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不必然与公司社会责任相矛盾,此不可不察。),公司的经营是其基本手段,故而经营判断规则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与经营事务有关的公司经营行为。从实践看,经营判断规则主要适用于以不当管理和错误判断为由提出的诉讼,并不受董事是否从中获取私利的影响。申言之,对于股东在公司经营中藉懂事违反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而提起的诉讼,董事可以经营判断规则资以抗辩,法院也可引经营判断规则不进行实质上的审查。在美国公司法上,两类特殊的案件,可能严格地说并不符合经营行为,因而引起经营判断规则适用的广泛争议,一为对并购的防御策略,一为股东派生诉讼。具体介绍如下:
(一)在并购防御中适用
根据经营判断规则的内涵,把公司资源用于兼并防御的决定属于目标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正常经营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不能受到有效的质疑,除非原告能够证明被告严重的失职-如严重的玩忽职守或明显的欺诈扩张。由于目标公司的管理人员能常常经受仔细的审查-他们雇佣报酬很高的法律顾问和投资银行家,举行多次会议以及留下可资辩解的文字记录-而且由于他们能够且确实宣称是以公司的利益作为采取防御措施的基础,这条规则使得不可能指责任何防御措施,除非极其令人不能容忍的防御措施。但这种并不当然属于公司经营行为的董事行为是否该纳入经营判断规则,学者对之反应强烈,认为对于并购整合以利资源更优化配置和公司更高效运行的行为将遭到极大阻碍,从而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尽管反对之声强烈,但还是获得了法院的支持。1984年,特拉华最高法院判决了Pogostin 诉Rice一案,判决指出,经营判断规则,包括对董事行为的判断标准,适用于兼并。
(二)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适用
诉讼一般被认为是公司的一项经营判断,所以在派生诉讼中,法律常规定在提起派生诉讼之前,股东首先必须要求公司的董事会采取行动,以便对股东控诉的情形作出补救。如果董事作出积极反应,常会终止股东提起诉讼。如果董事拒绝采取行动,那么,在采取法律要求的必要措施之后,股东有权选择继续或不继续诉讼。由于派生诉讼事关股东控制公司的起诉权和追诉权还是董事控制公司的起诉权和追诉权的重要问题,如果根据传统经营判断规则,董事很容易控制公司的起诉权和追诉权,致派生诉讼成为一纸具文。因此,有提出对传统经营判断规则进行修正,规定在派生诉讼中,由于事关股东与董事的权限之争,且偏向任何一方都可能导致不正当的行为发生,故应把董事享有的经营判断权移交给法院以中立者身份享有。经营判断规则是公司董事在公司经营中引用以反对股东对其违反注意和忠实义务的攻击的武器,在派生诉讼中由法院来行使公司经营判断权,以衡平股东与董事的利益,实反映了经营判断规则在现代美国公司法上有扩大适用的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