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及其主要宗旨

传统伦理学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名言“公平即平等”的哲学,承认公平与平等的同一性。
就其法律意义而言,公平是指法律的公正、正当、合理、恰当地适用;作为国际经济法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平又被赋予了实质平等的意义。联合国关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中,确立和重申了公平互利原则。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宣言》还是《宪章》,都把平等原则与互利原则重新分开,分别列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两条基本原则或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两项基本原则,分别地加以重申和强调:一方面,强调各国主权一律平等;另一方面,强调各国交往必须公平互利。联系到《宣言》和《宪章》中论及国际经济关系时,又多次提到要贯彻公平原则,显然可以看出:这两大国际经济法文献既把平等与互利分开,分别从不同角度加以重申,又把公平和互利联系起来,加以突出地强调,这种新措词和新规定,实际上是丰富和发展了互利原则,如实地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新的呼声和愿望。如上所述,在一切正常、自愿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由各自求利构成的互利历来是起点和动因,也是终点和归宿。换言之,实行国际经济交往的双方,说到底,是为了谋求各自的利益,没有这一点,各方就没有交往的动力。1999年11月15日,江泽民主席在接见美国谈判代表团时说:“正是由于双方从大局着眼,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求同存异的精神,作了不懈的努力,才克服了各种困难,妥善处理和解决了彼此的分歧,取得了‘双赢’的结果。”
美国白宫经济顾问、谈判代表团成员斯柏林高度评价中美协议时说,这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双赢协议,对于美国的出口和提供就业机会是一个赢,对中国的经济改革也是一个赢,对全球经济也是一个赢。”这场中美两国围绕中国加人GATT和WTO的谈判斗争,双方经过长达13年的较量,才回到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轨道上来。中国代表在谈判中,一方面运用公平互利原则作武器,反对经济霸权主义;另一方面本着顾全大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求同存异,化解矛盾的精神,进行认真而艰苦的谈判,圆满地处理和解决了人世身份、服务贸易、纺织品出口配额和农产品贸易等几个主要矛盾,使双方最终达成了双赢互利的协议。
因此,如果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任何一方不让对方也获得相应的或对等的利益,甚至但求利己、不惜损人,一味追求自私自利的单极目标,则这种交往势必中断,归根结蒂,一方原先为自己谋求利益的愿望也就落空。所以,在正常、自愿的国际经济交往中,互利乃是双方矛盾利益的交汇点、调和点和融合点;互利是成交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实现真正的互利,才能使国际经济交往中正常、自愿的成交,周而复始,生生不息,互补互益,不断扩大,从而促进世界经济的普遍繁荣。但是,在当代国际经济交往的实践中,互利原则的贯彻,往往遇到干扰、阻碍和破坏。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交往过程中,尽管以不平等条约为基础的公开的不平等,一般说来已大为削弱或已不复存在,但是,发达国家仍然凭借其经济实力上的绝对优势,对历史上积贫积弱因而经济上处于绝对劣势的发展中国家,进行貌似平等实则极不平等的交往,实行形式上有偿实则极不等价的交换。其常用的主要手段,就是对于经济实力悬殊、差距极大的国家,“平等”地用同一尺度去衡量,用同一标准去要求,实行绝对的、无差别的“平等待遇”,其实际效果,正如运动场上要求不同性别、不同级别的运动员按照同样的规则进行“平等”地比赛,从而以“平等”的假象掩盖不平等的实质。
譬如,自20世纪4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初期,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国际贸易关税体制中长期推行互惠原则、最惠国原则以及无差别原则,这在经济发展水平大体相当的国家之间说来,基本是公平可行的。但是,由于把这些原则绝对化、僵化,因而不顾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展水平的差距和经济实力的悬殊,以及双方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差异和不平等交换引起的实际差异,要求一切缔约国在国际贸易中无条件地实行对等互惠,“平等”地大幅度削减关税,其结果,往往导致发展中国家的民族工业,国内市场以及对外贸易进一步萎缩,造成富国更富、贫国更贫的局面。又如我们在前面介绍过的,在《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主要依据各国缴纳基金份额这一统一的、“平等”的标准,来决定各会员国享受的决策权和借款权,实行“份额面前,人人平等”,往往导致财大者气粗,以富欺贫。诸如此类形式上的“平等”,不但未能消除世界财富原有的分配不公,而且增添了新的国际分配不公,严重阻碍实质平等和真正互利的实现。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在强调各国主权平等的同时,在强调各国在政治上、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的同时,又侧重从国际经济关系方面,大声疾呼和强烈要求贯彻公平互利原则,突出地强调公平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并且借助于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宣言》和《宪章》,使它上升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本原则和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公平互利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平等互利的真实含义,丰富了平等互利的内容,是平等互利原则的重要发展。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强调公平互利,究其主要宗旨,在于树立和贯彻新的平等观。
对于经济实力相当、实际地位基本平等的同类国家说来,公平互利落实于原有平等关系的维持;对于经济实力悬殊、实际地位不平等的不同类国家说来,公平互利落实于原有形式平等关系或虚假平等关系的纠正以及新的实质平等关系的创设。为此目的,就应当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让经济上贫穷落后的国家有权单方面享受非对等性的、不要求直接互惠回报的特殊优惠待遇,并且通过给予这貌似“不平等”的特惠待遇,来补偿历史上的过错和纠正现实中的弊病,以实现真正的、实质上的平等,达到真正的公平。这种新的平等观,是切合客观实际需要的,是科学的,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的。
早在百余年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剖析平等权利时,就曾经指出:“用同一尺度去衡量和要求先天禀赋各异、后天负担不同的劳动者,势必造成各种不平等的弊病。”并且断言:“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马克思的这种精辟见解,对于我们深入理解当代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关于贯彻公平互利原则、实行非互惠普惠制等正义要求,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只有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建立新型的国际经济关系,才能逐步纠正目前存在的国际贫富悬殊的不合理现象,实现全球各类国家在经济上的均衡发展和共同繁荣。换言之,贯彻公平互利原则不仅对发展中国家有利,从世界战略全局和发达国家本身利益出发,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建立公平互利关系,有助于缓和发达国家的经济困难,也有利于世界的和平、稳定和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