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定下的商标注册制度,不仅包含了商标注册实体审查方面的义务,同时在商标注册程序方面也对各成员设置了最低标准的义务要求。其中,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各成员应在商标注册前或在注册后迅速公布每一商标,并应对注销...
 TRIPS协定序言中既强调“认识到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同时也强调“认识到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公共政策目标”。就商标注册制度而言,WTO成员应当履行商标注册义务以保护商标所有人的私权利益,同时也有权为实现公共政策目的而采取一定...
TRIPS协定商标注册义务的确定是以TRIPS协定与巴黎公约的相关条款为依据的,但是由于达成协定谈判之困难,最终作为妥协结果的文本中所包含的商标注册条款含义并不十分具体确定,需要通过解释的方法来厘清其义务要求。进行解释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首...
 TRIPS协定第十五条共五款,具体规定了商标的可保护主题(ProtectableSubject Matter)(原对外贸易部将Protectable Subject Matter翻译为“可保护客体”,张乃根教授将此译为“可保护主...
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句要求商标应当具有区分功能,也就是应具有显著性。学者一般认为这是从功能的角度对商标进行了统一界定。(这一界定表述与布鲁塞尔文本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相一致,而主席草案中的商标界定方式被放弃则说明谈判者试图淡化对...
 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句规定“此类标记,特别是单词,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案的成分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任何此类标记的组合,均应符合注册为商标的条件”。结合该款第一句的表述,表明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均应符合注册条件。“均应符合...
 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在TRIPS协定下,显著性对商标注册与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如何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即如何认定商标具有区分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TRIPS协定中对此并无明确具体的要求,WTO成员有权自行确定,但应...
 成员应当进行适当的认定在许多国家的实践中,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都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需要结合多种因素进行判断。商标显著性的认定会因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例如,由于社会生活发生变化,会导致原本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经过一段时间的...
 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1)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基本理论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句后半句规定“各成员可以由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作为注册的条件”。这说明标记如无固有的显著性,也可以通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TRIPS协定允许商标...
 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TRIPS协定本身并未直接包含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有关规定。但是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英文本中“undertaking”而非“party”的措辞表述,表明TRIPS协定对商标所有者未设置严格界定条件,不限...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是国际贸易环境下既有的商标注册国别协调制度同GATT所形成的贸易体制相结合的产物,这种结合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进步性与局限性。进步性1.较之马德里体系商标国际注册制度的进步马德里体系...
 包括TRIPS协定文本义务与巴黎公约文本义务根据TRIPS协定第一条第二款,最低标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该协定第二部分的规定(根据WTO上诉机构在“综合拨款法案”中对TRIPS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解释,TRIPS协定无明文规定排除已被...
 作为WTO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TRIPS协定义务属于国际公法性质的义务,对WTO成员具有约束力(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包括TRIPS协定在内的WTO一揽子协定,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此种义...
 区分为普遍性义务与选择性义务TRIPS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并非要求所有成员必须接受履行,这些义务分为普遍性义务与选择性义务。普遍性义务即作为商标注册与保护最低标准的义务要求,所有成员都必须履行。除普遍义务之外,TRIPS协定同时也包...
尊重成员保留的权利TRIPS协定商标注册制度保留继承了巴黎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与商标独立保护原则,因此除明文规定成员必须承担的义务之外,TRIPS协定不限制成员自行决定批准商标注册或予以拒绝的权利,只要不违背TRIPS协定与巴黎公约的义务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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