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应在商标注册前或在注册后迅速公布每一商标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五款第一句前半句规定“成员应在商标注册前或在注册后迅速公布每一商标”。商标公布制度是各国所采取的普遍做法。每个成员的商标注册主管当局在完成商标形式或实质审查之后...
 成员应当对撤销商标注册的请求给予合理机会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五款第一句的后半句规定“并应对撤销注册的请求给予合理的机会”。该款要求成员应当为相关利益人请求撤销商标注册提供合理的机会。根据这一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若有人认为...
 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五款第二句规定“各成员可提供机会以便对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异议程序同撤销程序有一定的相似性。(根据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设立异议程序并非是WTO成员必须承担的义务。一些成员也可以采用替代程序,...
优先权是巴黎公约的一项重要的程序原则,也是巴黎公约第六条商标注册独立原则的例外情况。该原则主要体现于商标申请程序的特别待遇,商标所有人在一国第一次提出请求后,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可以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还需在其他成员国进行申请。优先权原则的...
 TRIPS协定第四编“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维持及当事方之间的相关程序”中所包含的义务要求也适用于商标注册程序。该部分只有第六十二条一项条款(TRIPS协定第六十二条“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维持及当事方之间的相关程序”规定:1.各成员可要求...
 拒绝注册制度实际上是从否定的角度对通过注册取得商标专有权的条件进行确定,也就是本章第一节中所述的成员承担商标注册义务的例外。本文所述的拒绝商标注册既包括因不符合注册条件而拒绝给予注册的情况,也包括虽然已经取得商标注册,但因法律规...
 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句规定“特别是单词,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案的成分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任何此类标记的组合”为可以获得注册的商标。第十五条第一款最后一句规定“各成员可要求,作为注册的条件,这些标记应为视觉上可感知的”...
 未列举的视觉可感知商标类型1.接受未明确列举的商标类型注册为成员选择性义务对未列举的商标是否可以注册,TRIPS协定的表述并不明确。有学者认为,其他类型的商标也可以注册,从措辞上看,“特别是”等词语,说明可以注册为商标的类型不限...
 与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商标显著性注册义务相似密切相关的是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A(1)所确定的原属国正式注册商标“同样”(as is)注册义务。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A(1)规定“在原属国正式注册的每一商标,除有本条规定的保留外...
 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各成员可以将使用作为注册条件。但是,一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得作为接受申请的一项条件。不得仅以自申请日起三年期满前商标未按原意使用而予以驳回”。( 目前国内对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的翻译存在不...
 以使用作为注册条件是一项选择性义务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一句规定“成员可以将‘使用’作为可注册的依据”,这一规定表明成员可以将商标的使用作为商标获得注册的条件,也可以不将使用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因此这不是一项普遍义务。通...
 成员以使用作为商标注册条件受到的纪律约束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句与第三句规定“但是,一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得作为接受申请的一项条件,不得仅以自申请日起三年期满后商标未按原意使用为由拒绝该申请”,这一表述说明成员以使用获得注...
 (一)概述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商标所适用的货物或服务的性质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形成对商标注册的障碍”。这一条款表明在TRIPS协定下成员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不得因货物或服务性质方面的原因,禁止对使用于此货物或服务的商...
 非视觉可感知性商标非视觉可感知的商标,通常包括声音、气味、味觉等类型的商标,由于各国的对这些类型商标的做法不同,因而在谈判中产生很大分歧。(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国内商标法已经允许对非视觉可感知的商标类型如声音、气味商标给予注册。而绝...
 成员不得因商品或服务性质拒绝注册义务的例外1.对“任何情况下”的理解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商标所适用的货物或服务的性质都不得构成对商标注册的障碍。“任何情况下”(in no case)一词似乎表明无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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