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价值观问题
就公民社会的结构特征及其与国家的关系而言,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主要包括私人领域、社会组织、公共领域、社会运动等。
1.私人领域
在“政治国家―公民社会”两分法中,私人领域主要是指私人自主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经济活动领域。其中市场机制和私有产权构成这种私人领域的两大要素,它们保证个人能够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和追求特殊的私人利益。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期著作中关于市民社会的论述主要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而在“政治国家-经济系统-公民社会”三分法中,私人领域主要是指个人私域(privacy)即个人的家庭生活或私人生活领域。私域构成个人自我发展和道德选择的领域,个人在这一领域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和隐私权。
2.公民社会组织
当代公民社会论者一般都把公民社会组织看作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和主体。当代一些主张三分法的学者甚至在二者之间划等号,把公民社会等同于或狭义化为公民社会组织,将公民社会组织的数量作为判断公民社会成熟程度的测量工具。一般认为,公民社会组织,指的是有着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它不同于传统的社会共同体,不是建立在血缘或地缘联系的基础上,也不是带有强迫性的组织,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社会成员基于共同利益或信仰而自愿结成的非政府的、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它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1)非政府性,即这些组织是以民间的形式出现的,它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而是相对独立于党政权力系统。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完全与政府没有关系甚至与政府相对抗,恰恰相反,它并不排除国家的进入或干预,而需要国家为它的活动提供一种秩序,同时也需要国家对它的不足进行救济。
(2)非营利性,即它们不把获取利润当作自己的主要目的,而通常把谋取公共利益和提供公共服务当作其首要目标。
(3)相对独立性,即它们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在运行上、管理上,还是在财政上,它们都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政府。
(4)自愿性,即参加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都不是被强迫的,而完全是出于自愿。公民社会组织的这些特征,使得它们明显地区别于政府机构和经济组织。
公民社会组织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手段,提高了他们的参与能力和水平。公民社会组织愈发达,公民的自组织水平就愈高,就愈有利于社会的良性互动与繁荣发展。
3.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的思想主要得益于哈贝马斯。他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政治系统之间的一个领域,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主要是独立自主的个体及由其所组成的自治社团组织进行自主交往和自由辩论的一种非官方的文化批判领域。公众通过在这一领域的合理交往形成公共意志和公共观点(公共舆论),自由的、理性的、开放的和批判性的讨论构成公共领域的基本特征。在当代,各种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已成为公共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公民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4.社会运动
社会运动或新社会运动是当代西方左翼公民社会理论家所强调的一个重要要素。所谓“新社会运动”,是相对于社会民主党或社会党所领导的工人运动而言的,以捍卫私域和私人公共领域自主发展的合法权利不受经济系统和国家的侵犯为目标的单一主题的抗议运动,如女权运动、生态运动、民权运动等。它以居于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社会中间阶层为主体。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种新社会运动蓬勃发展并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作为内核的价值观。上述这些结构性要素是公民社会的外显的方面,除了它们以外,公民社会还包含一个与它们互为表里的一系列价值原则所构成的精神内核。这些基本社会价值或原则包括:
(1)人本主义。人本主义是公民社会的理论基石。它强调人的尊严、人的基本权利以及人性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平等性,认为国家和公民社会都应以保护和增进公民权利和利益为旨归。
(2)多元主义。公民社会强调个人生活方式的多元化,思想文化的多元化,社会组织的多元化,提倡宽容、妥协、互惠与合作精神。
(3)公开性和开放性。公共领域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公开性和开放性,这是公众参与公共活动的重要前提,因此当代公民社会论者都十分强调和坚持公共生活领域的公开性和开放性。
(4)参与性。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公民社会强调和倡导公民个人或公民社会组织,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
(5)法治原则。公民社会论者反对国家对公民社会内部事务的随意干涉,强调要从法律上划定国家权力和国家行动的边界,确保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使公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自主的领域。
以这些基本价值为内核,形成了以契约精神为基础,以公民精神或公民性为集中体现的,包括志愿精神、人本精神、法治精神、自治精神的公民文化。公民文化及其价值观构成公民社会的文化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