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的现代内涵
(一)公民社会是凸显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民主社会
首先,公民社会的本质就是民主社会,它尊重公民资格,保障公民权利。公民资格就意味着公民权利。
对公民社会而言,公民资格的意义在于确定归属于公民个人的那部分事物即给予他应得的合法份额,确定一种公正、合理的权利、义务和利益的分配方案,使每一位公民的权益、要求、意愿等都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实现。
其次,公民社会尊重公民的自由意志。由于尊重人的自由,尊重人的自主意志成为人类一切规范的基础,因此没有自由就无法体现作为具有独立意志的公民的主体性。而公民社会是一个以主体人格独立为原则的社会,它建立在这样的信条基础之上:公民是最高意志的载体,公民的自由是最高的善,民主制度和国家的存在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因此在公民社会中,任何一种与公民相涉及的社会行动方案都必须要以每位当事人的自主意识认可为前提,简而言之,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都是经过严格的程序从公民的个体意志中提炼出来的公意的体现。
(二)公民社会是强调公民参与、公民责任的社会
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是公民社会最重要的政治内涵,同时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民主、自由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靠政府和市场来培育,而是在公民社会的自由结社和社会生活的自我管理过程中逐步培养起来的。在公民社会中,公民深层次的权利意识正在觉醒,他们对政治问题感兴趣,愿意投身于公共活动,并试图通过积极的政治参与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公民社会通过组织化的形式将分散的个人组织起来,将分散的社会意志集中化,将个体的私人利益公共化,然后将其诉求和活动政治化,即通过同政府对话、协商、辩论、谈判等,进行政治参与,通过支持和监督、制约国家权力而成为有组织的社会力量。众所周知,民主政治中最可怕的敌人就是公民对政治的冷漠。托克维尔认为,公民社会是免费的民主大学校,公民可以从中学到团体生活的理论,并培养人们在更高层次、更大规模上参与合作的资本。公民社会能够激发公民参与政治的热情和积极性,能够培养和强化公民的民主意识,使其积极地、负责任地参与社会行动,自觉履行公民责任,从而推动公共事务的发展和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公民社会意味着政府与社会关系需要重新定位 社会与政府的关系问题是公民社会概念的核心内涵,在公民社会里社会与政府的新型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平等契约关系。公民社会必须是以平等自由的契约关系规则来调节内部相互关系的组织系统,而不是以等级化关系规则来调节内部相互关系的组织系统。
在现代法治社会,平等的社会关系不仅存在于公民之间,而且存在于社会与政府之间。社会在与政府的相互交往中应当具有平等的地位。政府的全能形象应当改变,由过去那种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支配与被支配的不平等关系转变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纳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应当建立在契约协作的基础之上:公民在一定的时限内把权力赋予政府,政府则承诺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当政府的承诺不能兑现时,契约将会被解除,政府也将面临下台的政治风险。
其次是相互监督关系。公民社会要求政府与社会相互监督。政府监督公民和公民社会组织的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责任义务的履行情况,社会则监督政府行为,保证权力在正当的范围内和预定的轨道上运行,使国家权力为大多数的公民服务。既然是相互监督,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力量就必须保持均衡,否则所谓的监督就会有名无实。只有在均势的格局之下,一方面政府才有能力有效地工作,另一方面公民社会也才有足够大的力量防止政府过分自主而不对社会需求作出反应。双方中任何一方力量过强或者过弱,都会产生问题。只有双方各自相对于对方的自主性得到了充分的保证并彼此处于势均力敌的状态,双方各自的监督功能才能得到最好的发挥。
最后是互动合作关系。在公民社会中,政府将是有限的政府,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的日益壮大预示着政府控制力的减弱和控制范围的收缩,政府将本应属于社会主体的自主、自治权力归还给社会。从整个世界范围来看,文明发展到今天,社会生活将会愈来愈丰富而复杂,管理的职能会相应增多,管理的领域更加广阔,政府在处理纷繁复杂的具体事务中确实感到力不从心,这就需要社会承担起一部分自我管理的责任。而公民社会组织发展至今也逐渐成为各国不敢小视的公共事务治理中的重要力量,它在凝聚民众、缓解社会压力、减轻政府负担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是公民社会既有独立性、自主性的一面,又在许多方面依赖于政府。尤其在我国公民社会还不是很发达的情况下,政府在整个社会的治理中更是发挥着任何组织都无法替代的作用,公民社会组织必须积极主动地与政府进行良性互动、协调与合作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同时政府作为社会主导力量在社会治理中也需要做必要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