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回避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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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回避的必要性

  在我国历史上,很早就有了地区回避制度。汉朝时就明确规定:宗室出任地方官时,不得在首都附近的河南、河内、河东三郡做官。据史书记载,西汉时有个叫刘歆的人被任命为河内太守,后来就是因为“家室不宜曲三河”而改任了五原太守。隋朝规定地方官“尽用他郡人”,其中包括县丞、县尉以上官员都应避籍。唐朝也明确规定不许任“本贯州县官及本贯邻县官”。明代地区回避把全国的三个大区,“定南北更调用人”,即不仅不能在本省做官,而且在同一个大地区内也要回避。清代规定则更为详细具体,总督、巡抚直至州佐杂等职,都不能由本籍人担任。到了乾隆七年,进一步规定地方官须回避原、寄籍(本人或其父辈曾经在一定时期内生活过或曾任职、经商、作幕的地区)以及邻省离本人籍贯500里以内者须回避。

  从中国古代地区回避制度的发展过程看,一些措施和规定与当时的社会和政治状态是相互适应的。当时的社会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社会结构相对闭塞,交通和通讯也很不发达,一般人在入仕之前存在跨省的联系是比较少的,规定不许官员们在本省及其接壤地区任职,大体上已割断了职官与原籍关系的联系,因此,古代的官吏回避制度能较有效地避免由此产生的诸多弊端,对澄清吏治、防微杜渐、减少营私舞弊等腐败现象,确实起过积极的作用。虽然现在的社会经济条件、组织结构、交通和通讯联系已经今非昔比,随着社会的前进,各方面的条件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但是,不能不看刊我们的社会制度是在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所形成的某些观念并没有随着封建社会的垮台而退出出史舞台,它对我们的思想和社会生活仍然有一定的影响。现实生活中毕竟还存在不少干部在本地工作而带来的弊端,特别是在我国广大的农村,这类问题就更为严重。因此,建立地区回避制度还是十分必要的。

  干部在本地区任职,不但不利于党和政府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还会引起群众不好的议论和看法。干部在家门口做官,亲戚熟人成片成串,形成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即便是干部不徇私情,碰到亲戚熟人的纠缠,公私关系搅在一起,亦会加大工作的阻力,增加办事和处理问题的难度,倘若干部再受点封建宗法观念的影响,办事颐及情面,不讲原则,就可能会贻误党和政府的工作,给革命事业带来损失。再者,领导干部在本籍做官,灌入耳中的多是亲戚熟人的议论和意见,难得听到群众的真实反映,做起工作来就难免失之片面,被亲戚熟人的意见所左右。

  回避制度的目的在于减少以至避免亲属关系对公务的干扰。任职回避通过限制任职,使互为亲属关系的公务员不在一起任职,但这些亲属关系仍在其周围,仍可能以其他方式施加影响。对此,公务回避进一步加以限制,避免了与公务有某种联系的人的直接或间接参与。但仅有这两种回避形式还不能使回避制度全面完善。因为公务员在自己的本籍除血缘关系的亲属和各种姻亲较多外,还有十分复杂的同学老乡、朋友关系,而且较难把握,它们往往会对公务员依法进行行政管理造成影响。通过扩大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范围来避免这种影响显然会因范围过广而增加实施的困难,不如实施地区回避,要求公务员不在其原籍或原地区任职,并将它与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结合起来,从而比较全面地防止各种关系的不利影响,达到回避制度的目的。

发布于 2023-01-02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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