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回避的内容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国家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地域回避,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主要适用于在县级以下的地方国家机关及其有关部门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汉族公务员。具体地说,地域回避要求本地人不得在本县(县级市)、乡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如县长、副县长、乡长、副乡长),以及担任公安、检察、法院、监督、人事、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实践中,公务员一般也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级以下党委、人民政府以及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