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回避与民主选举的关系
地区回避的原则,是要求在县级以下人民政府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原籍任职。但他们中间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政府组成人员,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按照民主选举的原则,任何一个选民都有权选举他所信任的任何人,其选举权不受被选举人原籍的限制,这样一来,地区回避便与民主选举产生了矛盾。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选举制度是否真正贯穿了民主选举的原则,是否充分尊重和反映了选民意志,被选举者是否真正做到了对选举人负责,受选举人监督。如果达到了这些要求,实行地区回避无甚必要。但现实情况是我们选举制度还很不健全,在很多地方还没有真正体现选民意志,接受选民监督。此时,将回避原籍作为推荐领导候选人的一个条件,将地区回避与民主选举相结合,能起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