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回避的地域回避的对象
地域回避是回避制度中管理成本较高的一项措施,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回避对象,是地域回避制度中的核心问题。
1.地域回避的地域。地域回避主要是回避特定地区的亲属、宗法关系,其地域的确定,应当从我国社会的实际出发,既不能过宽,也不能过窄。从实践中看,县级以下的地域,人们的亲属关系相对集中,在这个范围内执行公务可能遇到的亲属关系较多,若不进行地域回避,只实行公务回避,则会影响正常的工作。而在地市及地市以上的地域,管理空间扩大,亲属关系对执行公务的影响相对间接并减弱,因而没有必要实行地域回避,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遇到涉及亲属关系的公务比例很低,完全可以通过公务回避解决。因此,公务员法规定的地域回避的地域范围是乡级和县级机关。
2.地域回避的人员。在规定地域回避的人员对象方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是“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是“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从有利于廉政建设的角度,地域回避对象的范围应适当扩大,但从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地域回避对象的范围应适当缩小。从实践看,凡是担任县级主要领导职务及重要权力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以及担任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公务员都要实行地域回避,因为他们掌握的权力比较集中,亲属、宗法关系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最大,同时对他们的监督也相对较难,因此进行回避的针对性更强,达到的管理效益也最高。因此,公务员法概括性地规定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