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免职的原则
(一)法定程序原则
公务员的任免必须依法定程序,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任免都是无效的任免。在公务员免职中,坚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手续进行,严格做到依法办事,以防止人事工作中的任人唯亲、妒贤嫉能等流弊。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有关职务任免的规定,对任免形式、任免机关、任免范围、任免程序等规范以法规的形式加以确认。《公务员法》对任免又增加了关于领导人员任前公示与任职试用的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制度不仅对担任领导职务的要求办理任免手续,而且对于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也必须办理任免手续,不仅在晋升、降职时办理任免手续,在录用、调任、转任、转换、退休时也要办理任免手续。
(二)适时免职原则
公务员职务发生变化而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及时免去其原任职务。免去原职,是任用新职务的前提。如果不及时办理免职手续,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人员重叠,即某一职务同时有两人担任;二是职务重叠,即某个公务员同时具有两个职务。任免机关应全面了解、掌握免职的各种情形,当公务员转任、调任、退休、身体状况不佳等某一情形出现时,须及时依法办理免职手续,以免影响国家机关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