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免职和降职、撤职、罢免的异同
公务员的降职是指任免机关依法使公务员由较高的职位任较低的职位。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的降职是一种任用形式,不属于纪律惩戒范畴,这一点和免职是一样的。但降职是由于公务员不胜任现任职务而采取的任用方式,本人的职责、报酬和福利待遇都要降低,含有一定的警示、鞭策和负面激励的意义,免职则不具有这样的特点。
公务员的撤职是指任免机关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公务员实行的惩戒方式。撤职和免职形式上有相同之处。撤职和免职的公务员都不再担任原职务,不能行使原职权。不同之处是,撤职是一种较严厉的纪律惩戒,而免职不是。根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14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①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②降低职务的;③转任的;④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⑤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⑥退休的;⑦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撤职和免职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被撤职的公务员原来的级别和职务工资要降低,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免职则不然。
罢免是指权力机关依法撤销其选出的公务员的职务。罢免和免职不同:首先,罢免依据的是宪法和组织法,免职依据的是公务员法;其次,罢免权属于权力机关,而免职权属于行政机关;再次,罢免的对象是由权力机关选出的公务员,而免职的对象是公务员;最后,罢免具有一定的惩戒性质。
在现实生活中,对免职存在一些偏差,有人以为免职具有贬义色彩,把它当作是惩戒手段使用,混淆了免职和降职、撤职、罢免的区别,免职后,长期不给公务员任新职。还有人虽不把免职当惩戒手段,但是为某种需要随意免职,免职后长期不予公务员任新职。我国公务员实行规范化管理,除了法规特许离职学习超过一年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超过一年以上的,不允许在公务员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序列外,还存在享受某职级待遇的不任职的公务员。必须依法免职,发挥免职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