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复议的表现形式
环境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复议制度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具有下列性质:
其一,行政复议是带有司法色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复议机关为解决原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行政争议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而区别于法院为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但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现为在行政复议中是一种三方法律关系,复议机关处于中立者、裁判者地位,其适用的程序是一种准司法程序,因此行政复议是典型的行政司法行为。
其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法律监督制度。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审查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来实现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一种层级监督。因此,行政复议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
其三,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寻求复议机关保护的一种制度,实质上是对相对方权益受到行政权侵害后的一种恢复和弥补。因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制度一样,都是重要的行政法律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