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集中经营的兴起
专利集中经营是专利集中管理实践发展到21世纪初出现的最新形式。早在1989年,美国学者理纳德·玻克维兹(Loenard Berkowitz)就在其《怎样充分利用你的专利》一文中指出“专利战略是保证你能保持已获竞争优势的工具”,但凡重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莫不将自有专利视为“杀手锏”。在较长时间内,国内外学界大多从企业战略的角度研究专利集中问题,而且常常将专利集中战略作为企业整体战略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但时至今日,实践中已经出现以“汇集分散专利集中管理”为营生的经济组织,如英国的BTG公司(British Technology Group)、美国的高智发明公司(Intellectual Ventures,以下简称IV)、合理专利交易公司(Rational Patent Exchange,以下简称RPX)、安全信托联盟公司(Allied Security Trust,以下简称AST)等。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改变科研实力强但专利应用率较低的局面,英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推动创新的政策与措施,对科技中介机构与服务的市场化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其重点有二:一是把政府变成科技咨询市场中的买方,二是大力推动私有化改革。撒切尔政府时期,一批原国有的科研院所进行了私有化或国有私营化改制,不仅使部分科技人员进入了科技中介机构,而且使相当一部分科研院所都获得了科技中介机构的功能,有些则完全改制成为私营科技中介公司。BTG就是在此背景下形成的一家商业化运作的科技中介机构。根据1986年英国《国家开发发明方案》的规定,BTG获得国家授权,具有保护专利和颁发技术许可证的职能权利,具有根据社会需要保证国家的研究成果或诸多有应用前景的技术进行再开发的权责,有权对政府投资的研究成果和它认为有实际应用价值研究项目给予资金支持。BTG现已成为英国技术开发和技术转移的核心组织,在国际上也有很高的知名度。
在美国,专利经营公司起初目的是为了应对专利诉讼,正如RPX所言自己“‘抓住与释放’(Catch & Release)商业模式的目的是阻止其落入喜欢发起诉讼的竞争对手之手,并不会就这些专利而对任何人发起诉讼”,AST宣布它“不会利用其拥有的专利去控告其他公司,而且在经过一段期间后会将专利在市场上重新出售”。但在实际运作中,他们不仅实现了防御目的,更将专利经营发展成一种具有营利性的新型产业,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美国的专利环境。
在美国,因为强调专利权人的权利保护,实体运营企业更容易遭受专利侵权的困扰。其一,美国采取“先发明原则”,使得美国企业的专利权相比于其他先申请原则的国家更具有不确定性。其二,美国的专利诉讼时效长达六年,而且可向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申请禁令救济。ITC是一个解决专利侵权问题特别的场所,审查程序便捷,大大刺激了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其三,美国专利法明确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及其数额计算方法,成为专利权人积极维权的经济诱因。如《美国专利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根据有利于原告之证据显示,法院应对原告因专利受侵害之程度作出判决,给予足够之赔偿,其数目不得少于侵权人实施发明所需之合理权利金,以及法院所定之利息及诉讼费用之总和。陪审团如未能确认损害赔偿额,法院应估定之,以上任一种情形下,法院均得将决定或估定之损害赔偿额增加至三倍。”与专利权人的维权手段相比,专利技术的实际使用人没有良好的防御手段来宣告专利无效,通常只能坐等专利权人起诉之时才能提出异议。这导致了市场对专利许可的强大需求,通过获得广泛的专利许可可以有效减少和防御侵权诉讼(担心其竞争者获得该许可,所以自己主动获得许可以增强其参与竞争的能力;或者取得专利许可,用于在侵权诉讼中提出反诉讼,专利经营公司刚好可以满足这种需求)。
显然,新兴的专利集中经营与传统专利战略管理存在较大差异。其一,在战略层次上,传统的专利管理战略如专利池、专利联盟等属于公司职能战略,是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一部分,而专利集中管理是公司战略的全部,即公司整体战略。其二,在营利模式上,传统专利管理通过实体性的经济活动生产、销售专利产品或提供服务获利,而专利集中经营者握有专利但并不据此专利技术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而是向制造该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实体经济组织索取授权使用费,从而获得该专利所产生的利益。其三,在专利与资本的关系上,传统专利管理中吸收资本是为了研发或实施专利技术,融资主要为专利转化服务,而专利集中经营为购买专利而融资,极少自我研发,融资是为了储备专利,资金需求量极大。因此,专利集中经营少不了投资者的支持,准确地说,专利集中经营实际上是以专利为投资对象的经营活动。
由此可见,专利集中经营虽然脱胎于传统的专利战略管理范畴,但显然更强调专利的流通性,与资本的结合更紧密,是专利集中管理发展的高级阶段。因此,本文将专利集中经营界定为:独立的经济组织将专利作为投资商品,通过收购方式将特定领域分散在权利人手中的权利进行集中,再以转让专利或授权许可方式获利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营利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