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补偿的特征
环境行政补偿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1.环境行政补偿的前提是环境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导致特定人的损失,以此区别于环境行政主体由于违法行为给相对人产生损害而承担的环境行政赔偿责任。
2.环境行政补偿的对象是遭受特别损害的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每个社会成员都负有一定的社会义务,如果一般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因国家的合法行为乎等地受到损失,例如依法纳税、服兵役,则不产生行政补偿问题。只有当社会中特定人承担了超出忍受限度的社会义务,即与其他社会成员相比,承担了特别损失或特别牺牲,才可请求行政补偿。
3.环境行政补偿的依据具有多样性、分散性。目前各国都未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典,有关行政补偿的规定散见在宪法、各单行法律甚至是政策之中。
4.环境行政补偿一般是在实际损失发生之前,但由于某些法定的紧急事由的存在,也可以在实际损失发生之后进行。 5.环境行政补偿的方式具有多样性,除经济补偿外,还可以从生产、生活和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待或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