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补偿的理论依据
环境行政补偿是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公共利益需要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补偿的法律救济制度。对于行政补偿的理论依据,说法各异,主要有:
(1)公平负担理论。在民主、法治社会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同时人人亦应平等地分担社会负担。如果个别或部分公民为社会承担了特别的义务或受到了特别的损害,国家即应给予他(他们)特别的补偿,将个别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转由全体公民分担。因为国家补偿金来源于税收,而税收取之于全体纳税人,以此做法从而实现公共负担平等分担。
(2)结果责任理论。结果责任理论即无过错责任理论。根据该理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要其行为或其所管理的人或物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不管其是否存在违法情形,不管其是否有过错,均应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引起行政补偿的损害虽然是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或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造成的,但对于受损害人来说,其受到的损害与其因违法行政行为受到的损害(引起国家赔偿)是一样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受损害的权益都是合法的权益,所受损害都是损害,且相对人本人都没有过错。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其受损害的权益都应该同样得到救济。法律上的区别应该只针对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即引起赔偿的是违法行为,则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应该对之承担相应侵权法律责任引起补偿的是合法行为,则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对之不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3)危险责任理论。根据该理论,一个人如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置别人的利益于某种危险之中,他就必须为此种危险可能导致对方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这种理论始于民事赔偿领域,后为行政法所借鉴,作为了行政补偿的根据之一,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行政相对人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之中,其即应对相对人因此可能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4)特殊责任说。该说认为行政补偿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责任,其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该责任不以违法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其合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也需依法负损害赔偿责任;二是该责任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其无过错行为造成相对人的损害依法负“无过错责任”;三是该责任不以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并非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只是强调在进行补偿时不深究因果关系),对于法律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对损害负“结果责任”;四是该责任不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侵权行为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特定相对人因公共利益而蒙受损失要依法负“公平责任”。
(5)法律责任说。该说认为,行政补偿是国家行使公权力非过失责任中的中断“社会义务面前平等原则”的责任;认为“社会义务面前平等原则”是一项宪法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延伸。该原则意味着公民有承担社会义务的责任,在承担社会义务面前人人平等,不能一部分人承担,而另一部分人不承担。为了社会利益的需要,国家和政府以及其他体现为公共权力的行政组织往往以立法、行政行为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把一些特殊的义务强加在某部分公民身上,并使他们遭受损害。这些法律行为被称为中断“社会义务面前平等”原则的行为,由此而导致损害的责任应由国家或政府来承担。值得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因中断“社会义务面前平等”原则而导致的损害均应该得到补偿。只有社会给予了“特殊的”和“非正常”损害才有权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