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补偿的方式与标准
我国环境行政补偿的方式有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两种。其中直接补偿的方式与行政赔偿类似,包括金钱补偿、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而金钱补偿则是最主要的补偿方式,对于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应当可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我国环境行政补偿的间接方式主要有下列几种:
(1)在人、财、物的调配上给予优惠;
(2)减、免税费;
(3)授予某种能给受损失人带来利益的特许权;
(4)给予额外的带薪休假、旅游和疗养等;
(5)在晋级晋职、增加工资、安排就业、分配住房和解决农转非的户口指标等问题上给予照顾。
2.环境行政补偿的标准我国目前尚无关于环境行政补偿标准的统一规定,而是分散在有关法律之中,有的法律甚至对补偿标准未作任何规定。从总体来看,我国环境行政补偿标准不实行完全补偿原则,绝大部分法律规定的是“适当补偿”原则,但实际上,适当补偿与相应补偿含义相同,均是不完全补偿。这也是与我国法律体系相协调的,我国行政赔偿尚实行的是不完全赔偿,更何况是行政补偿。一般地说,行政补偿的标准应低于行政赔偿。
我国有关环境行政补偿计算标准的比较具体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有关土地管理、土地征用和蓄滞洪区适用补偿等法律中。例如《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蓄滞洪区运用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一70%、40%一50%、40%一50%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蓄滞洪后的实际水毁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范围确定。
(二)住房,按照水毁损失的70%补偿。
(三)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蓄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按照水毁损失的70%补偿。但是,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蓄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环境行政补偿计算标准的,可以参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和我国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秉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