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补偿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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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补偿的构成要件

  根据环境行政补偿的法律规定和学者见解,一般认为,环境行政补偿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下列几项:

  1.须存在环境行政主体行使之公权力行为

  环境行政补偿之构成要件,首先是环境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之行为。如非行使公权力行为之私法上行为,国家不负补偿责任。所谓公权力之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或行政事实行为等。

  2.须存在合法之公权力行为

  环境行政补偿的成立,须以环境行政行为合法为前提,如果环境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人民利益,则受害者应请求环境行政赔偿。

  3.须对人民财产或其他权利侵害达严重程度或已构成特别牺牲

  环境行政补偿之成立,首先须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损失,无损失即无补偿可言。其次,这种侵害或损失须达到严重程度,已构成特别牺牲。如侵害轻微或属于国家对一般社会成员权利的普遍限制,则无行政补偿之存在。

  4.须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值得保护之利益

  此种值得保护之利益一般是指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受到公权力合法侵害,则无须补偿,如行政主体拆除违章建筑、捕杀患传染病之狂犬等。

  5.须有法律之依据

  我国现行宪法第4l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该款规定成为我国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制度的宪法依据。

发布于 2023-01-02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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