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补偿的构成要件
根据环境行政补偿的法律规定和学者见解,一般认为,环境行政补偿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下列几项:
1.须存在环境行政主体行使之公权力行为环境行政补偿之构成要件,首先是环境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之行为。如非行使公权力行为之私法上行为,国家不负补偿责任。所谓公权力之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或行政事实行为等。
2.须存在合法之公权力行为环境行政补偿的成立,须以环境行政行为合法为前提,如果环境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人民利益,则受害者应请求环境行政赔偿。
3.须对人民财产或其他权利侵害达严重程度或已构成特别牺牲环境行政补偿之成立,首先须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损失,无损失即无补偿可言。其次,这种侵害或损失须达到严重程度,已构成特别牺牲。如侵害轻微或属于国家对一般社会成员权利的普遍限制,则无行政补偿之存在。
4.须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值得保护之利益此种值得保护之利益一般是指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受到公权力合法侵害,则无须补偿,如行政主体拆除违章建筑、捕杀患传染病之狂犬等。
5.须有法律之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第4l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该款规定成为我国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制度的宪法依据。